为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促进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应用,近日,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自10月1日起,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制剂,经省重大疫情综合医疗保障应急处置联席会议研究,按程序可临时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以下医疗机构制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如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已被相关部门取消或禁止配制的制剂;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
该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在医疗机构制剂方面的空白,可以更好地满足参保群众的用药需求,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对促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应用以及医疗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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