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下发《关于推进江西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我省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意见提出,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新设法人和法人登记,业务范围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即可运营,并应及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意见明确,对于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需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类型、性质、规模,按照《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审批)与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进一步优化审批登记流程。
意见提出,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民政及相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意见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医养结合机构及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并纳入个人、企业社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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