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筑牢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吉林网了解到,该处理规定已经下发给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吉林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行业纪律,强化监管手段,促进依法执业、廉洁文明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吉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主要包括:
(一)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
(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
(三)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编和聘用制的医师、护士、药学技术、医技以及其他人员,同时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和医院中的研究生、进修生和实习生。
第四条 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涉及“红包”问题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省内中省直医疗机构和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纠治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督办查处不实,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适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地区或县区行业风气持续恶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红包”问题的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和调查处理线索信息。及时作出正面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医疗机构要坚决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医疗机构是本单位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二)要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及时交送“红包”人员给予褒奖;
(三)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医务人员交送“红包”的登记备案、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四)要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制度,将接收的现金登记入册,并将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定期上缴国库;
(五)要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把收受“红包”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行风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六)要健全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承诺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医务人员“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并在医疗机构内公布;
(七)要在单位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适时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本级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通过12320途径投诉,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八)要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发现力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隐瞒、包庇、袒护,或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和影响职务、职称晋升,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责任。
第十条 医疗机构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按季度统计逐级上报所辖卫生健康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与患方“红包”相关的各类行为具有最终甄别权和决定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必须经过医院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严禁医务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索取、暗示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第十三条 对于不知情或无法拒绝收受的患方“红包”,医务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医院相关责任部门。
(一)现金形式的患方“红包”均要通过缴纳患者住院费的途径返还并告知患者或其亲友。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或者上交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即视为收受患方“红包”。
(三)对于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的患方“红包”应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患者。
(四)主动上交且无法退还的“红包”可由单位上缴国库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拒收和返还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参照《吉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相关医德考评加分标准管理;对于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计入个人医德档案,当年医德考评予以“单项否决”,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第十五条 对于收受“红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扣发绩效工资、暂停处方权;
(三)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资格;
(四)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五)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七条 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记录在案。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的,视为该工作人员收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资格。
(一)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收受“红包”的;
(三)向病人暗示、索要“红包”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收受“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收受“红包”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医务人员系中共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执业医师,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收受“红包”数额(价值)或者情形涉嫌犯罪的医务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有处理办法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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