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信息采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应用、信用修复等流程,调整优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医保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全闭环”制度框架。
据了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办法》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机构、人员要以规范形式向社会作出安全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书面承诺,包括严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等相关内容。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建立各类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档案,正确记录和归集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且生效满1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包括协议履行、基金绩效、基金监管、满意度评价、自律管理、社会信用、服务能力评价7个方面。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信用主体划分为A、B、C、D、E级,分别对应信用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异常,并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实行动态考评。
《管理办法》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定点服务协议或连续2年被暂停定点服务协议、在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和拒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受到刑事处罚等6种行为的,直接被列入E级。信用等级保持优秀3年以上的信用主体可被列入“医疗保障守信名单”,除享受适当减少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等7项激励措施外,还可被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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