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昨天,北京市卫健委发出通知,要求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通知要求,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应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分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参加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手术和教学科研任务的时间,做好具备门诊出诊资格医师的出诊管理,严格加号管理,认真执行专家停诊审批和停诊后补诊制度。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未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在特需医疗部提供诊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手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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