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其占全部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10%。
《办法》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准入管理,未经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门诊坐诊医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预约挂号和实际出诊量较大、诊疗技术水平高、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高、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获得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满一年同时已被聘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等。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采取联动机制,在职正高职称医师的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出诊次数(每个半天为一次)比例不得高于2∶1,副高职称不得高于1∶1,特邀专家不受比例限制。
《办法》要求,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的特需床位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10%。特需病房实行专医专护、患者选医生制度,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办法》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制定公开特需服务项目清单。属于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情形的,国家和省规定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不列入特需服务。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特需服务。在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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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