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北京华一康健国际医院管理中心http://www.huayikangjian.com2025-09-17 08:45:39

【字体: 打印本页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健康服务需求,推进跨境医疗服务,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卫医发〔2024〕19 号)相关规定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范围
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广西区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除原已开展的门诊诊查费、病房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四类外,可扩大至自治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明确拓展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二、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10%,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数量及费用总额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外籍、港澳台人员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资源供给和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就医需求。
三、规范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流程
医疗机构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前,需完成必要性论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人员配置等,确保与自身功能定位相符,不影响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新增特需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后需同步向属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特需医疗服务信息表》进行备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经备案,须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调整价格需重新备案。
新增特需项目由自治区医保局按规定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申请赋码,在收费编码后加上大写英文字母“T”予以区分,并在收费票据和医疗费用清单上体现。
四、特需医疗服务医保支付
特需医疗服务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就诊人员选择特需医疗服务区域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参保患者在非特需医疗服务区域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该项费用由个人负担。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有对应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超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部分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如无对应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该项目费用全部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特需医疗服务不纳入医疗机构自费费用占比计算。
五、强化监管与责任落实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管,对超范围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不足、未严格执行知情同意及价格公示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特需医疗服务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
注:上述内容系转载,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 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如原著作方不同意转载,可随时来电沟通删除转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