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建立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解决机制,组成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通知》明确,医疗纠纷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包括诉前对接机制和诉中对接机制。诉前对接机制是指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诉至法院的医疗纠纷先行纳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一是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单位要引导当事人到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至法院诉讼立案;二是当事人诉讼立案的,经双方同意,法院可委派医调委调解;三是被诉方同意诉前调解的,医调委要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人员及调解日程,在接受委派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四是需进行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调委可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列表提供给当事人自行委找鉴定;五是对诉讼标额在5万元以下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可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诉中对接机制是指医调委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或应邀参与诉讼调解的工作机制。一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在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或医调委协助调解;二是法院委托医调委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
《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交流会议制度;对医调委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双方冲突较激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开通诉讼纠纷快速对接通道,按照疑难、重大案件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快速对接和联合接访制度的要求执行;发挥联合办案机制,利用办案中的各类信息数据为医疗纠纷化解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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