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耐心解释、说明;应当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投诉接待制度等预防医疗纠纷制度。
《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的行为。如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选择5种途径解决纠纷,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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