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医保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立医院三批300个病种实施收付费改革的基础上,公布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并调整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补充完善第三批生育类病种有关内容。
一 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设区市按病种收费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增强内生动力,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二 主要内容
01实施范围
医院实施范围:福州市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市一医院为C-DRG试点医院,本批次可不执行)。
就医患者实施范围: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项目为我市自行确定的试行病种(即编码为BZFZ+5位数字)仅适用于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和本市自费患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和自费患者不执行本批次按病种收费政策。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本市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本批次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02付费标准
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实行差别化的收付费政策,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确定收付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
03医保支付政策
第四批病种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继续按照此前的相关病种规定执行。
04完善内容
根据首批病种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和《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8号)精神,对混合痔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付费中涉及的生育病种政策。具体对涉及生育类的“单胎顺产”“计划性剖宫产”“前置胎盘”等三个病种进行补充。
05其他配套政策要求
各公立医院要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落实内部职责分工,按照卫健部门发布的临床路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做好质量与疗效评价,严格退出管理,退出病例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
各公立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付费按时实施。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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