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出台《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决定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绩效考核,旨在充分调动院长(主任)作为机构第一负责人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各项目标的实现。
据了解,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用药保障、服务提供模式、可持续发展、一票否决项目和加分项目等内容。
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各项职能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任务的完成。
《意见》提出,绩效考核旨在实现四大目标: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科学管理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逐步提高辖区内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比例;医疗费用涨幅控制在合理范围。
广东省要求,各县(市、区)参考《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市、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指引》,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原则上核心指标采用不少于80%,一般指标自行选定,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考核指标。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设定的考核指标,编制数据监测表,明确报送时间,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报送,全面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广东省对考核结果实行“三挂钩”。一与院长(主任)聘任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一聘期内累计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聘任单位对院长(主任)予以解聘。二与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奖励挂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事业收入、财政拨款等渠道设立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照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基准水平的50%给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职一次性奖励,副职一次性奖励金额为正职的60%。年度考核为良好的,按照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基准水平的30%给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职一次性奖励,副职一次性奖励金额为正职的60%。一次性奖励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县(市、区)卫生、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目标完成好、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绩效工资总量可按规定给予核增;考核合格的不予核增,考核不合格的适当核减。
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改进情况作为下一轮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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