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省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对加快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和相关管理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医疗机构所委托的服务(医疗消毒供应除外),应与诊疗科目名录中的相关一级科目或二级科目对应后进行整体委托,委托后该医疗机构不再开展相关服务。
我省还将推进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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