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三级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本周期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已公布,为规范医院等级标牌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医院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285号)要求,规范制作和置放新等级标牌,有原标牌的要及时撤下,自行销毁。
二、标牌中取消原卫生部徽章图案,评审有效期为医院等次公布之日起四年,落款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落款日期为医院等次公布日期,监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报》(内卫医字〔2023〕296号)中已确定等次的医院评审有效期为2023年7月-2027年7月,落款日期为2023年7月。
同时,请参照做好本地区二级医院等级标牌统一规范制作和置放工作。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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