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18〕25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同步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政策力推“互联网+医疗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医联体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让群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4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
1.国办发〔2018〕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同时,对发展远程医疗提出明确要求。
2.国卫规划发〔2018〕22号《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
3.国办发〔2018〕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4.国卫医发〔2018〕26号《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5.国卫医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6.国卫医发〔2018〕29号《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7.国卫办规划发〔2018〕4号《关于印发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的通知》
8.国卫医发〔2017〕7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9.国卫办规划函〔2017〕123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
10.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11.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12.国办发〔2016〕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13.国办发〔2017〕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14.《“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15.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16.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17.国卫医发〔2016〕7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8.国卫医发〔2018〕20号《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19.国发〔2016〕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从文件制定发布来看,可见政策推动支持力度。国卫医发〔2018〕25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
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有啥重点?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管理范围。第二部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第三部分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第四部分管理要求。从参与远程医疗的机构、人员和医疗质量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第五部分加强监管。具体重点内容包括:
1.界定互联网诊疗范围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明确准入管理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这一点很关键,互联网诊疗从业医师,必须经过执业注册医院同意,表明不允许私自独立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3.明确执业范围
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4.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5.加强数据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三、《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有啥规定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三部分执业规则。第四部分监督管理。第五部分附则。对已经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留出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的时间。具体有以下规定:
1.规定互联网医院界限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2.规定了互联网医院的准入程序
明确了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准入程序。
3.规定了执业准则
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技术要求、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
4.规定了医疗质量规范
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5.规定了患者信息保密及知情权
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6.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从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置、规章制度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提出基本要求。
四、《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啥内容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共分五个部分内容:
1.第一部分管理范围
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两种情形,以及与互联网医院之间的管理。规定了,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2.第二部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规定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3.第三部分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重点明确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对知情同意、资料保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的界限和服务流程。
4.第四部分管理要求
从参与远程医疗的机构、人员和医疗质量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5.第五部分加强监管
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远程短视频医疗服务发生医疗争议时责任划分。
总之,“互联网+医疗健康”是打通健康医疗的重大改革,是社会需求升级及健康产业发展大趋势,是从以医疗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重大变革,医院不可改变必须面对适应,融入“互联玩+健康医疗”,积极创新勇于探索,未雨绸缪与时俱进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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