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指引》重点规范了医疗活动相关的若干成本核算对象,包括科室(含诊次、床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成本等。
《指引》强调,医院应将业务活动中的医疗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核算对象,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核算教学、科研、预防活动等非医疗活动的成本。医疗活动成本以成本核算对象为标准划分为4类:科室成本,以各科室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进一步计算科室门急诊成本、住院成本的单位成本,即诊次成本、床日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按照各省级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包括药品和可以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划分,以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进一步计算其单位成本,即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以各病种为成本核算对象;DRG成本,以各DRG组为成本核算对象。
《指引》指出,当成本核算对象为医疗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即医疗全成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中与开展医疗活动相关的全部耗费。医院成本范围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进行调整。例如,为满足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等需求,应在医疗全成本基础上,按规定调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下通过“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费用。
《指引》明确,医院应将业务活动费用在医疗活动和非医疗活动之间进行划分。例如,通过“科教经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费用应当计入教学、科研活动成本。难以确定所属活动类型的业务活动费用应当计入医疗活动。在核算病种、DRG成本的步骤中,将业务部门归集的费用分配至各患者,应根据医院实际核算条件选择适宜的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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