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经研究,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其中,试点地区包括北京、海南等15个省份,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根据《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试点地区要根据区域内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实际需求,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等,增加护理院(站)和护理中心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
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增加老年护理专业护士数量,扩大医疗护理员队伍,提高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技能。
《方案》明确,要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按需分类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三级医院重点为急难危重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二级及以下医院、延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病情稳定或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此外,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约方式为就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其中,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部分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
同时,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省(市)和市(区),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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