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云南省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省卫生健康委就云南省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提出多项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日期截止到11月21日,在此期间,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名称、诊疗科目、执业地点等许可事项的变更均应以实体医院为基础,不得超出实体医院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范围。互联网医院应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等,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互联网医院应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在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提供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符的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有关专业医师陪伴。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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