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该省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意见》要求,改革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统计考核办法,实行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和采购金额比例双线统计考核。原则上,公立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80%、采购金额比例应达60%;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65%和35%;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53%和20%;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53%,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
《意见》提出,建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激励机制。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要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也应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注,确保医生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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