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基本工资10%的标准设全科医生津贴,在绩效工资内,设置院(中心、站)龄工资;年度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在上年度基础上提高5%~10%,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在上年度基础上降低5%~10%。
《通知》规定,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并根据考核结果向绩效考核评价优秀的家庭医生或医务团队适当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按照基本工资10%的标准设立全科医生津贴,以逐步提高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院(中心、站)龄工资,并根据绩效工资总量分配情况确立标准。各地根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
《通知》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突出实绩导向,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运行绩效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挂钩。适当拉开不同考核档次的绩效工资水平,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上年度基础上提高5%~10%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合格的,不予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上年度基础上降低5%~10%;每年考核评价结果优秀予以奖励的绩效工资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可用于人员绩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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