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药事管理组织建设,严格执行药品目录遴选管理,规范采购管理。
《通知》明确,加强药事管理组织建设。紧密型医联体可组建医联体药事委员会,由成员单位遴选有关专家组成,对医联体各成员单位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药事委员会制定医联体药品处方集和临床用药目录。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目录遴选管理,应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谈判药品、医保目录内药品等,鼓励使用福建省创新药、中药独家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建立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变化,及时优化调整药品目录。除另有规定外,药品均应通过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网上采购,公开交易。严格执行集采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评、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通知》强调,不得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直接与使用科室及个人激励挂钩。充分发挥纪检监督、内部审计等监督作用,常态化监督重点环节,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药品采购部门重点人员廉政提醒和轮岗,按照岗位风险程度设定最长不超过5年的轮岗周期,高风险岗位原则上应缩短轮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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