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2024—2025年)》,在青海省人民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开展为期1年的“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第三方职业化、规范化管理和运行机制。
《工作方案》提出,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将护理专业工作交由医疗护理员承担。试点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与具有医疗护理员培训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建立“无陪护”病房建设工作机制,通过患者或家属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医疗护理员服务协议,为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探索推动青海省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
《工作方案》明确了医疗护理员、第三方机构、试点医疗机构等的责任。医疗护理员需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与患者或家属签订协议的医疗护理员,由第三方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共同进行岗前培训,在护士的指导下,完成住院患者的生活照护等。第三方机构要为“无陪护”服务医疗护理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护理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挂钩。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无陪护”病房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标准,定期考核、督促指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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