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对发生在本机构的转诊行为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转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诊治疾病超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技术能力或者设备条件等,不具备诊治能力的”等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就近将患者转往患者居住地所在区县的上级医疗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伤亡事件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救治、会诊和转诊。
《管理办法》要求,二、三级医院在诊治患者过程中,遵循自愿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往诊疗能力相适应的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患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需维持治疗的;手术后病情稳定,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者安宁疗护的;传染病已度过传染期,病情稳定,需跟踪管理的;年老、衰弱、失能、失智且需要慢性病照护等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转诊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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