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
《办法》明确,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省卫生健康、编制、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发展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省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培训宣传、指导评估和质量控制等专业技术工作。
《办法》规定,每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培训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培训基地可探索与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高水平公立医院开展联合培训,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办法》要求,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住院医师首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和首次结业考核通过率两类结果中一项排名位于本省后10%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减少招收计划或暂停招收等措施;对两类结果排名均处于后10%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施;对于住培基地中有3个及以上或1/3以上专业基地被要求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的,采取暂停住培基地招收资格或撤销住培基地资格等措施。
《办法》明确,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培训基地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其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办法》要求,参训前必须与委派单位在三方委托培训协议中约定,在培训结束后返回委派单位至少服务6年。在约定期限内,培训对象不得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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