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海南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和促进全省医疗卫生领域信用管理,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数据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同时,加强与本级信用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相关行业部门、第三方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互认制度,推进跨行业、跨地域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开发合作。
《办法》明确,海南对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围绕信用监管的全流程,整合医疗卫生领域各类信用信息资源,设立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管理模块,实现信用信息的数字化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更正和应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使用仅限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授权的机构进行信用监管内部应用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医疗卫生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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