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防范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给患者造成伤害。
《通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量出为入”的原则采购药品,除临床特殊用药以外,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对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必须进行特别管理,必要时返回供货商或在允许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坚持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发放药品,做好近效期特殊用药解释说明,严格落实“三查七对”制度,杜绝过期药品进入用药环节。
《通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配齐药事管理人员,加强药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加强村医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的药事管理体系。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过期药品管理、处置等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通知》还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过期药品管理制度,对发现的过期药品及时下架转移至过期药品存储设施管理,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设置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的机构要在24小时内移交医疗废物暂存点专区管理,村卫生室等未要求设置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的机构要及时移交所属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管理。集中存储管理的过期药品要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移交有资质的处置机构做集中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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