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部分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联盟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规划指导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全区医疗集团和专科联盟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专科联盟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要求,经组织各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合议,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现就成立一批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联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联盟
(一)自治区人民医院
1.牵头成立自治区结构性心脏病专科联盟;
2.牵头成立自治区肛肠外科专科联盟;
3.牵头成立自治区高血压专科联盟;
4.牵头成立自治区医学实验室专科联盟;
5.牵头成立自治区普外微创外科专科联盟;
6.牵头成立自治区核医学专科联盟;
(二)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7.牵头成立自治区包虫及肝胆外科专科联盟;
8.牵头成立自治区心血管专科联盟;
9.牵头成立自治区血液净化专科联盟;
10.牵头成立自治区骨科专科联盟;
11.牵头成立自治区创伤急救专科联盟;
12.牵头成立自治区重症医学专科联盟;
13.牵头成立自治区产科专科联盟;
(三)自治区肿瘤医院
14.牵头成立自治区整合肿瘤心脏病学专科联盟;
(四)自治区中医医院
15.牵头成立自治区中西医结合骨伤专科联盟;
16.牵头成立自治区中医外治专科联盟;
17.牵头成立自治区针灸专科联盟;
18.牵头成立自治区中医康复专科联盟。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医疗联合体建设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六定”(定单位、定责任、定目标、定任务、定专核、定待遇)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专科联盟建设和发展。专科联盟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确保建设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要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秉持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禁“跑马圈地”,在规范医疗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成为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注重公益性质,着眼加快成员内部之间的科技成果、适宜技术的转化远用,切实提升专科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各专科联盟在保持行政隶属关系、资产归属、法人地位、功能定位和财政投入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要建立健全联盟议事机构及办事机构,制定、完善专科联盟章程及配套管理制度,建立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机制,自治区本级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专业专科发展需要全部加入相应专科联盟,通过签订协议、制定章程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明确牵头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合作方式和责任、权利、义务,统筹人员调配、薪酬分配、资源共享等,推动专科联盟成为服务、责任、管理、利益共同体。
(三)各专科联盟应以提升县域重大疾病救治能力为重点,紧紧围绕“六项机制”(专科医生培训机制、业务技术合作机制、双向转诊服务机制、治疗质量保障机制、检查检验互认机制、远程短视频医疗协作机制),切实落实对专科、技术、项目的帮扶要求,以技术协作为主,推进人才共享和服务衔接,形成辐射带动和补位发展模式;应建立灵活的医疗资源、特别是医务人员流动机制,确保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提高专科联盟运行效率,保障医务人员流转安全;应主动对接区外优质医疗资源,争取国家级专业力量的支持和帮扶,形成多层级的跨区域专科联盟,带动全区专科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
(四)牵头医院建设专科联盟试运行期为1年,专科联盟建设纳入自治区医疗联合体建设综合评价范畴,综合评估运行机制、分工协作、区域资源共享、技术辐射和可持续发展等,强化综合评价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推动作用。通过综合评价,督促和引导各专科联盟创新方式方法、落实重点任务,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工作质量;牵头医院工作不力、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撤销,另行选定牵头医院组建该专业专科联盟。
(五)各专科联盟组建情况,请于组建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盟成员单位变更(新增或退出),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其他事宜
自治区每年开展一次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评审工作,具体委托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指导中心负责。
联系人:米热阿依
联系电话:0991-8550975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9日
相关链接
- 广西桂东人民医院与钟山县中医医院签订专科联盟协议【2024-06-05】
- 河北保定成立中医专科联盟【2024-03-25】
- 51家医院共建腹膜透析护理专科联盟【2024-02-20】
- 山西成立三个中医专科联盟【2024-01-10】
- 新疆将组建18个自治区级重点专科联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