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县域内医疗卫生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优化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有效提升县域特别是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立足县域人口流动变动趋势和乡村形态变化实际,制定巡诊服务和派驻服务具体办法,明确规范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采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的方式,推动服务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到2025年,基本建立稳定的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机制。
二、全面推进村级巡诊服务和乡村两级派驻服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明确接受村级巡诊服务和派驻服务的行政村、接受派驻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以及承担村级巡诊服务和乡村两级派驻服务的具体医疗卫生机构,确定接受与承担巡诊服务、派驻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应关系,强化服务和责任的落实。承担巡诊服务和派驻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选派合格的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间频次开展村级巡诊服务和乡村两级派驻服务,并按受援地区的实际需求,开展疾病诊疗、健康宣教等服务,开展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等,并承担家庭医生签约工作职责,加强特色专科建设,推广适宜技术,着力提升服务能力。
三、落实逐级派驻服务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对巡诊服务和派驻服务的人员数量及专业实际需要,“点对点”进行专业匹配,选派合格的医务人员,其中乡级派驻服务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确保派出人员是基层所需、基层能用。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安排一所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派驻服务;对尚未按要求配齐公共卫生医师的卫生院,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派公共卫生医师开展乡级派驻服务。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省市三甲医院与医共体牵头医院“对口帮扶”机制,对承担派驻服务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
四、切实做好巡回派驻服务的保障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派驻服务和巡诊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帮扶,确保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乡村派驻服务人员原单位处方权,将其处方权调整至下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重点对服务数量、质量和满意度以及特色专科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服务能力提升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派出巡诊服务和派驻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保障参与巡诊派驻服务的医务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收入水平不降低,同等条件下连续在基层工作满三年的优先晋升职称、岗位聘任,鼓励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副职。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将村级巡诊服务和乡村两级派驻服务情况报告我委基层处,联系人:曹晓飞,联系电话:0551-62998542
附件: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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