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驻琼部队和武警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海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要求如下。
一、结合我省实际,在执行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基础上,将血管介入、内镜等25项技术纳入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第一批),按照《海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各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应根据相关医疗技术临床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技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备案。
三、经评估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副本以及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的备注工作。
四、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已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立即向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申请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一经发现,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和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限制类医疗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已经开展的病例数、质量安全情况等。
六、开展我省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备案并承担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
七、加强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附件: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相关链接
- 暂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