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创办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方案》明确,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为先行试点地区,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和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试点。试点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场所,独立开展职工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为本院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福利性托育服务。
《方案》提出,托育场所应设在医疗机构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4层以上,应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保育人员须持证上岗,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1:3、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1:5、托大班(24~36月龄,20人以下)1:7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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