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持续提高本区域电子病历信息化整体水平。到2019年,辖区内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3级以上,即实现医院内不同部门间数据交换;到2020年,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即医院内实现全院信息共享,并具备医疗决策支持功能。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在住院病历、医嘱等系统基础上,优先将电子病历信息化向门诊、药学、护理、麻醉手术、影像、检验、病理等诊疗环节拓展。建立紧密型医联体的,应实现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医师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药师在线审核处方及配送药品等。鼓励将成熟的人工智能嵌入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对外共享的安全评估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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