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西安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均按照该细则执行。
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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