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省破解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的难题,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有政策保障。
我省确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我省规定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和下调的启动条件。
其中,触发价格上调应同时满足的条件为:上年度参保人员住院总费用增长率原则上低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不超过预期调控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大于10个月,参保人员平均住院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同比上升,参保住院患者实际补偿比同比上升。
触发价格下调条件为:因谈判准入、集中带量采购、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原因,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要素中的耗材试剂或大型设备等大幅降价,导致所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明显降低达到30%以上,且实施降价时间达到一年。同时规定,配套国家规定、国家医改重点任务和长三角地区医保一体化合理比价机制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或价格矛盾特别突出项目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个别调整除外。
由此,我省确立了医疗服务价格评估调整、专项调整和个别调整相互补充的动态调整机制。
逐步达到长三角地区平均医疗服务价格水平
据悉,我省医疗服务价动态调整机制将长三角地区比价差距明显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通过价格调整,逐步达到长三角地区平均医疗服务价格水平。
《通知》指出,既要保持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间的合理差价(10-20%),又要保持省、市、县、基层同级别医疗机构合理梯度价格关系,引导合理就医。
为了保证政府对价格调整的宏观管理,《通知》还要求,当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涉及整体性调整或调价项目达到总项目数10%以上时,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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