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湖南《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印发,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医疗费用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意见明确,湖南将主要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一是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二是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的原则;三是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居民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四是坚持省、市、县、乡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合理价格比差的原则。
动态调整机制的启动条件原则上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年度连续下降的;医疗收入年增长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的;薪酬或社保政策出现较大幅度调整对医疗成本影响较大的。
同时,有以下情况的地区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预期调控目标;区域内医保基金上年度亏损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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