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市纳溪区要求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秩序“六规范”
北京华一康健国际医院管理中心http://www.huayikangjian.com2021-01-19 08:43:44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各医疗机构诊疗秩序,纳溪区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到“六规范”。
一是规范“哨点”体系。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要求,加强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建设及规范运行,切实落实“早发现、早报告”要求。
二是规范服务行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做好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询问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症状。村卫生室(站)、个体诊所、门诊部等未设置发热诊室(哨点)的医疗机构不得收治发热、咳嗽、咳痰、气短等症状患者,不得出售退烧、止咳等药品。
三是规范信息报送。落实“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如有上述症状患者到村卫生室(站)、个体诊所、门诊部、民营医院等就诊,就诊机构应立即采取留观措施,并询问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1小时内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要求将本辖区内的发热患者就诊信息按时报送区卫生健康局。
四是规范患者转运。规范患者转运,对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咳嗽、咳痰、气短等)患者,应当指导其正确佩戴口罩,引导到就近设有发热诊室或发热哨点的机构就诊,并告知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经初步诊断为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应当指导其正确佩戴口罩,及时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就近转运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并做好转诊记录;对不愿前往发热门诊(诊室、哨点)就诊,强行离开的患者,要立即将其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进行追踪,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协助。
五是规范核酸检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应检尽检”要求,对发热患者、新人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哨点)等高风险岗位医务人员和从事核酸采样的工作人员及清洁人员严格落实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他工作人员每月至少开展1次核酸检测。
六是规范健康管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工作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制度,对工作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等)及流行病学调查、外出情况备案管理等,督促个人落实防护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和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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