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通知,今后开设部分医疗机构时,不再需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
通知要求,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不再需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在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时,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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