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合肥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0月26日起,调整包括一、二、三级护理、重症监护、局部浸润麻醉、神经阻滞麻醉、椎管内麻醉、全身麻醉、支气管内麻醉、麻醉中监测共1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通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体原则和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的问题导向,结合合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落地实施,测算出降低药品价格腾出的空间,按照不高于省级三级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结合合肥实际,将本次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价格腾出空间用于同步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理顺价格关系。在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基础上统筹衔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药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合理体现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梯度价格关系。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合肥市(含县)公立医疗机构三级医院的最高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收费标准按三级医院90%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及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三级医院85%执行,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本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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