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8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是快速、精准作出应急决策的关键。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泽庆表示,按照这样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流程由串连改为串连、并连结合,拓宽了信息上报的渠道,减少了中间环节,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能够在两至三小时内完成。
此外,办法还在确立“战时”机制,强化联防联控责任;坚持基层党建引领,强化网格化管理,筑牢社区防控安全屏障;强化个人防控意识和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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