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到2018年年底,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国所有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意见》强调,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公立医院章程要强调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公立医院责任,明确办医主体与医院的权利义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公立医院出资人的举办和监督职责,明确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意见》明确了章程应当包含的有关事项,包括医院的举办主体、医院性质、党建工作要求、医院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等机制、经费来源等,其中指出公立医院应当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
《意见》指出,已经执业的公立医院要成立由医院党委、行政领导、医院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办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组,开展起草或修订工作。新设置的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向执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规章制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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