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政策调控公立医院规模 对社会办医不作规划限制
北京华一康健国际医院管理中心http://www.huayikangjian.com2019-12-27 08:51:25
12月26日,从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日前,江西省19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江西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
调控公立医院规模
对社会办医不作规划限制 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意见》提出,调控公立医院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落实公立医院规模分级备案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200张床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应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此外,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原则,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支持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条件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医疗设施不足地区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意见》提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对医疗设施不足地区,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扩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范围,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鼓励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鼓励个体诊所等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平竞争,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
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社会办诊所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社会办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跨部门审批流程。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
《意见》还提到,简化环评消防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审批环评文件。2020年12月底前,出台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配套政策。
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推动分工合作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
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地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严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停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优化运营管理
畅通社会办医医务人员职称晋升通道
《意见》明确,优化校验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
执行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畅通社会办医医务人员职称晋升通道,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
对申报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侧重考核评价其常见病诊治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对外语成绩、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评审结果享有同等效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非公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适时申报国家级基地。
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对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强化监管责任提出了要求。
《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办医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社会办医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质不符、社会反映强烈的社会办医机构,建立黑名单,及时约谈、定期告诫、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严禁超范围执业和无证行医,规范医疗广告发布。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抽检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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