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以设区市为单位(省直医疗机构单列)组成12个采购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日前,《江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根据实施方案,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采购范围,军队医疗机构参与,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与。采购的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中选药品。
实施方案指出,采取与药企直接结算的方式来降低成本。采购联盟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的药品费用,由对应的省级或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代为预付及考核拨付。
实施方案明确,实行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本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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