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部门应将三者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在科室设置上,质量与安全管理部门是三类机构的必选项。比如,《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中提出,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另外,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也是规定动作,比如《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应建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中对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等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比如,《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明确,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除日间观察床外,病房每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等。
《通知》明确,这三类医疗机构属于独立设置,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
《通知》强调,在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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