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细化了医疗机构及个人各项违规行为及问责办法,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收费、不按相关规定收取药品费用及医疗服务收费、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将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政府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应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违规进行加价销售、违法收取外聘专家会诊费、给各科室和医务人员规定医疗收费创收任务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查处。
医师无故脱岗,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商品、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或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或开单提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不法利益输送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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