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对该省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原则进行了明确。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该省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由省财政厅审批。甲类医疗设备、单价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乙类医疗设备、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等)审批。单价原值500万元以下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各类资产、单笔50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资产处置,授权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主管部门备案。
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所属医院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山西省财政厅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所取得的收益,纳入医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注:上述内容系转载,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 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如原著作方不同意转载,可随时来电沟通删除转载内容。
相关链接
- 山西省部署开展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规范提升专项行动【2026-05-25】
- 山西启动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规范提升专项行动【2026-05-21】
- 山西太原基层中医药服务可及性显著提升【2026-04-21】
- 山西交口:凝心聚力启新程 共谋发展谱新篇【2026-04-20】
- 山西开展防治病毒性肝炎行动【2026-04-17】





扫码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