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使用和管理,更好保障特医食品适用人群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
《指导意见》所称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指导意见》从建立健全特医食品使用管理机制、完善特医食品院内管理制度、规范特医食品院内使用环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包括:医疗机构应确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建立本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审核特医食品资质,建立特医食品遴选、审核、采购、使用、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特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仓储场所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及不合格特医食品处置制度等,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特医食品的情况应当记入病历,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应当组织对特医食品使用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医疗机构经营特医食品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贮存、销售特医食品时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规范收费管理。
《指导意见》相关解读强调,鼓励各地在遵循《指导意见》核心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确保政策能够有效落地并切实服务于当地临床实践与患者需求。
相关链接
- 四川发文要求加强“特医食品”监管【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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