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政府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8章40条,构建了覆盖医疗资源布局、诊疗服务规范、患者权益保障、行业发展赋能、应急法治保障的全链条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体系,自今年7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机构规划与设置、登记与校验、执业规范、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规定,形成多项贴合安徽省省情、务实管用的制度设计。
《管理办法》明确,公立医院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院区,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征求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医疗机构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院区和仅提供门诊服务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延伸点,在开诊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不得自立项目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调遣。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推动全省医疗机构和执法人员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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