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起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行业发展,医疗服务和药品耗材价格管理政策不断更新,项目标准出现较大变化,特别是医疗机构场所内第三方服务逐渐兴起,互联网诊疗量快速增长,原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要求难以适应新的形势。为此,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对《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进行修订,起草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价格公示的内容和原则性要求,以及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根据文件起草说明,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变化:一是公示方式为“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征求意见稿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常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集中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可以在医疗机构服务场所或者网站采用电子方式便利查询。不宜集中公示的药品价格信息,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费用清单等方式明确告知。二是医疗机构主体从“线下实体”到“线上线下一体”。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互联网医院的价格公示提出了独立、详尽的要求,强调了线上线下主体的一致性,适应了医疗形态的新发展。三是适用范围从“管理院内”到“统筹内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有督促院内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责任,并明确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服务的公示义务。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内所有价格行为透明化,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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