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明确远程会诊、远程诊断、互联网医院3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相关政策。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的费用由邀请方按受邀方的医疗机构类别收取。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江苏明确,远程会诊包括远程单学科、远程多学科、同步远程病理、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切片数字转换上传;参加远程会诊专家为副主任以上医师。互联网医院,限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包括普通门诊、副主任医师门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门诊;不得用于首诊。远程诊断,包括远程影像(CR、DR)、远程影像(CT、MRI)、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短视频病理等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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