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辽宁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机构要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资金清算、退款;自2025年6月30日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及流程进行公示。
据悉,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已自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目前,医院正在清查3月31日以前存在的门诊预交金账户,进行分类清退。这些账户对应的是通过医院就诊卡、电子健康卡等就诊介质预存门诊预交金,且卡内尚存余额的患者。
《实施细则》明确,对急诊特殊情形以及老年人群体等确有预交资金需求的,在患者自愿且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采取设置合理限额、提供便捷充值渠道等措施保留门诊预交金,但应按照属地原则向本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住院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确定的住院病种目录和住院患者参保类型,结合既往3年历史数据,测算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按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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