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通知》提出,从依法履行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动态、强化效果跟踪四个方面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
《通知》明确,在依法履职方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级医保部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由省级医保部门和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地市级医保部门管理。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要符合契合政策导向、适配地方实情、强化自我评估等要求。
《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程度、各方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兼顾省际比价关系,加强区域间横向比较,协同保持合理比价。规范现行项目、新增项目应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设备耗材费用高的价格项目,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调价方案应与评估结果一致,做好地区间横向比较,严禁在医药费用增速过快或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等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仍开展增支性调价。
《通知》要求,强化效果跟踪。国家医保局通过重要事项报告汇集地方信息,持续更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引导各地做好横向比较和区域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动态跟踪各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管理执行情况。对于地方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相悖、重要事项报告内容失实、落地价格实践与报告不符,以及因政策执行不当引发舆情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国家医保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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