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长春新区工委,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吉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吉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全文见第四版)
吉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按照全国和全省组织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扎实推进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健康吉林建设。
第二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参照中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
第二章 党组织发挥作用机制
第四条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一般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每年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
第五条公立医院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在医院章程中设置党建专章,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党务工作机构、党务人员配备、党建阵地、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确保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体现。医院章程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健全医院议事决策机制。党委会议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
(一)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二)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范围: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2.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3.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4.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2.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3.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产权单一的公立医院一般不设立理事会,部分公立医院设立的理事会作为医院业务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四)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医院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医学伦理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党组织、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指导公立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与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八条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要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督促协调推动抓好《意见》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研究解决医院党建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督促检查。下级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向上级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设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配齐配强专职党务人员,确保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机制落实。探索建立医院党务专家库。
第九条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公立医院党委、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院长工作报告,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对医院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党务、院务公开,设立专门公开栏,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注重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医院职工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在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健全和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和职责,根据公立医院规模、员工人数等,科学设置领导班子职数和职位,由医院管理主体核定,纳入医院章程。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州)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可设立1名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全面推行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交叉任职所兼任职务不占医院领导职数。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设党委的医院应同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职纪委书记。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医院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兼任临床科室负责人,要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需要会同上级党组织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书记和院长选任工作。
第十一条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照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注重选拔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的人员担任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强烈的党建责任意识,懂党务懂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注重后备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后备人才库,组织实施专项培养计划,加快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职业素养好的优秀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二条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治院兴院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从严教育管理监督领导人员。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将公立医院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每年定期由上级党组织轮训,一般每年轮训一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及省委实施办法精神,坚持不懈整治“四风”,净化医院政治生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事会、职工群众等监督作用,强化对医院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行职权的监督,严厉查处利益输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完善医院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严管厚爱结合,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体制机制环境,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十四条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和人才工作。医院党委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公立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集体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思想政治关,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严格执行干部任用前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和监督约束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联系1名高层次人才。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四章 内设机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坚持应建尽建,将支部设在科室上,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积极推行在疗区、专业科室、科研组等工作一线设置党支部或党小组。对因医疗体制改革新调整和组建的公立医院,要同步建立党的组织,正常开展党的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公立医院或为完成临时性任务成立的临时机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年按一定比例倒排整改提升后进党支部。
第十六条加强医院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健全完善组织生活纪实制度,记录要规范完整、准确无误,不简单以记录评价组织生活质量,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实效检验组织生活成效。严格执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按照医院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提醒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支部要突出政治功能,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推动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设备配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委交叉任职。
第十八条加强党支部书记的培养选拔。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并享受与主要负责人同等的政治待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加强党支部书记培养,每年安排1次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
第十九条创新丰富党建工作载体。公立医院党委要把党建工作融入医疗服务、科研教学等工作之中,结合医院实际,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提供舞台。充分发挥新时代传习所和“新时代e支部”的平台作用,及时组织向医护人员、患者及患者家属,传理论、传政策、传法律、传科技、传文化。着力提升智慧党建水平,依托“新时代e支部”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和党支部创星。
第二十条推动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融入属地中心任务和党建工作。公立医院党委在抓好自身党的建设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推动公立医院党建深度融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城市基层党建大格局。通过与驻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联建共建、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到乡(镇)报到、开展医疗健康服务、参与社区、乡(镇)组织的党建活动等形式,提升公立医院党建整体效应。
第二十一条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等“高知”群体入党。探索建立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医疗、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健全常态化联系培养机制,在严格标准、程序的同时,优化、改进考察办法。及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亮身份、立标杆、树形象,带头攻坚克难,引领带动职工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发展事业,促进医院和谐稳定。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突出抓好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引领,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每月集中学习,采取灵活多样、适应医院工作模式的学习方式,不得以业务学习和工作会议等代替政治理论学习,确保定期开展、全员覆盖。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积极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和行业自律,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十四条深入推进医院文化建设。加强党对医院文化建设的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医院文化建设,在各级各类医院打造红色阵地。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充分利用“中国医师节”等载体,塑造符合自身实际、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品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医院文化建设规划,凝练文化共识,打造文化载体,注重文化的沉淀和传承,将医院文化与制度流程、行为规范、健康服务等贯穿融合,保证每年对医院文化建设的资金需要,切实把医院文化培育成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行业作为重要目标,以群众性文明创建为主线,突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文明科室、文明岗站、文明职工等文明创建细胞工程。加强公立医院志愿者、社工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服务体系,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医院学术论坛、期刊杂志、课堂教学、新媒体等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有效管理,强化舆情监控、定期研判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做好统战和群团工作。健全统战工作制度,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健康吉林建设的热情。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健全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作用,每年至少听取1次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卫生健康、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九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上级党组织和其他公立医院举办主体党组织对医院党建工作履行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医院党委要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廉政风险分析,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第三十一条强化党建工作考评。把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单位)和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和医院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层层组织开展一次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评结果运用,与干部任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相结合。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指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加强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公立医院要根据办院规模、党员人数等,设立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其他设党委的医院一般应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其他未设党委的医院一般应当设立党务工作办公室或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设党委的医院按照职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300人至600人的至少配备4名、600人至1000人的至少配备5名、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6名标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推进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岗位交流。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足额保证党建工作需要。加强党建阵地建设,公立医院原则上要建立党员活动室,设立党建公开栏、展示板、宣传墙等,在医院门户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开辟党建专栏。
第三十三条完善党务工作者激励政策。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按工作量落实绩效待遇。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三十四条着力培养选树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公立医院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院级党组织设总支和支部的公立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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